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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称国有创投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需备案
[2011-03-02]

  财政部网站3月1日发布《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对审核豁免申请中的相关问题做出说明,并明确符合条件的创投机构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提出国有股回拨或解冻的申请。

  财政部等部委于2010年联合下发《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

  财政部今日公示的通知对创投机构国有股转持后实施回拨或解冻做出具体规定。

  通知指出,创投机构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实施国有股转持,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

  回拨的国有股权包括由该创投机构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此外还包括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相关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

  此外,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已以现金替代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回拨资金额按照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缴入中央金库的资金额确定。

  通知声明,国有控股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冻结但尚未被转持的,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解冻申请。解冻的国有股包括:(1)创投机构股票账户中因实施国有股转持政策而被冻结的国有股;(2)该部分国有股被冻结期间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部分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等。

  通知提示,创投机构应于2011年10月31日前提出回拨或解冻的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通知还明确了创投机构备案及年检要求、投资时点确认、被投资企业规模认定、申报资料等。

  通知指出,创投机构应遵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

  创投机构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同一创投机构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多轮投资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行确认。

  而被投资企业规模按照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进行认定。职工人数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单位核定;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来源: 一财网      作者: 廖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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