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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业减负迎利好 或将获更大税收优惠扶持
[2011-08-01]

  创投业或将在税收政策上获得更大的扶持力度。

  《国际金融报》记者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朱之鑫在近日召开的首届创业投资行业峰会上指出,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创投行业的扶持力度还不够,一些扶持政策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到位,一些按政策应该享受的优惠也没有得到落实。因此,需要加快完善相关扶植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相关政策及实施,为创投行业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空间。

  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孙午珊介绍,目前对创投企业的税收优惠是执行2009年实施的《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张伟指出,目前享受创投优惠政策需要按照中小和高新双重标准认定,在实施中,能够满足目前双重标准的企业数量偏少。

  “在创投基金投资企业中,不少属于非技术型创新、应用型创新以及引进吸收再创新的二次创新,这些创新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也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但不一定符合高新的标准。而一些涉及到战略性核心技术或者是科技创新的一些重大项目,对资本要求高,早期项目投入总额也要以上亿来计算,很容易突破现有的中小标准。”张伟说。

  对此,孙午珊表示,这一建议目前正在考虑中。“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今后可以考虑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适当宽松,给予投资中小企业的创投公司税收优惠。”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靳海涛则指出:“现在的税收政策对公司制的创投存在双重纳税问题,对合伙制创投也存在税收不公正的问题。”

  记者注意到,《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1》数据显示,从创业投资企业的数量看,2010年有限责任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占89.87%,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占4.43%,两者合并之后,即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占94.3%。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数量在2010年的占比为3.8%。这意味着,大部分创投公司都存着双重纳税的问题。

  对此,孙午珊回应:“中国税收的基础是古典制,古典制意味着对公司所得和个人所得作为两个税种,而且征税依据不同,不会由于两个所得税可能有部分重合就要消除。”他认为,公司制创投企业已经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按照70%抵扣应纳税额之后,所交的企业所得税就很少。

 来源: 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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