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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可享受内资同等政策
[2010-01-07]
外资在北京设立股权投资基金(PE)管理企业将可享受与内资基金相同的政策支持。从今年1月开始执行的《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外资PE在京注册设立和政策支持的条件。暂行办法将首先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经市政府批准,市金融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上述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同时,符合国家及北京市产业政策,具有行业公认的优秀管理团队、符合北京市股权发展基金支持方向的外资PE管理企业,可由北京股权投资发展基金给予资金支持。

  PE是企业除了上市融资之外的一种重要直接融资渠道。本市去年出台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为PE在京发展制定了系统配套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资金支持等。而北京市金融局相关负责人士表示,此次的外资PE暂行办法是结合首都优势,针对外资PE的特点量身打造的。比如,办法规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从而为外资PE在京注册预留了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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