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种做法在创投业内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并且得到了业内的认可。”张涵说,“不但他这种投资经理可以揽私活,甚至有的公司大老板,除了用公司的名义投资外,遇到合适的项目,也会忍不住用个人的钱投进去。”
据了解,某国际知名创投机构掌门人也是跟投“积极分子”。他投资的项目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分布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个人投资规模堪比国内小型创投公司。
如何看待这种创投业的潜规则?有观察人士认为,因所投资的企业资金规模小,所以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天使投资行为。但是这样的天使投资人又过于“职业化”:专注于投资未上市企业,又有一套完整的投资流程和投资制度,且和创投机构的关系模糊暧昧。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查阅发现,创投业人士的名字频频出现,有的是单独出现在企业股东名单里,有的则是和企业一起出现在股东名单里。不排除有一些项目,创投机构与个人看法出现了分歧。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是,个人利用单位资源为自己选择适合的项目。
目前,创投领域并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此种跟投行为是否合规?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邹青认为,这种行为并不存在合法与否的争论,且与基金管理不同,一个“对私”,一个是“对公”的关系。“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此行为是否涉嫌关联交易,如果某创投机构合伙人、投资经理先投入一项目,而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濒临破产边缘,那么再次引入创投基金去救这一企业,如此一来就会损害其它股东的权益。”邹青说。
随着创业板的开启,我国创投业进入新的快速发展时期,但是对于该领域的监督管理以及现实经营活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已到了必须加以认真面对并积极求解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