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最大的亮点在于,对重组方的规模和盈利进行了限制。持续经营时间三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这样的标准与IPO“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已经十分接近。
“新规借鉴了境外成熟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经验,结合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统筹平衡借壳上市与IPO的监管效率,为推进市场化退市机制改革预留了空间。”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实现上市公司并购加融资的一站式审核是新规的另一个核心内容。根据新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并购重组申请与再融资申请实现一次受理,一次核准。
证监会提出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实行“一站式”审核,支持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通过定向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同步操作,实行对外一次受理、内部协作审核、归口一次上会、核准一个批文的审核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