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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保荐机构专题培训纪要(汇总版)
[2016-07-27]

领导讲话

一、发行部副主任王宗成讲话:

发行审核监管,加强监管,就是本次会议主题,必须依法从严,全面监管。当前面临的任务:资本市场发展状态与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密切相关,新经济新常态,供给侧改革持续推进,企业信用违约风险加大,经济下行压力增加。应继续优化配置,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各中介机构须强化诚信意识,加强制度约束,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严格把好资本市场入门关,各位责任重大。

保荐机构主要问题:数起造假,欺诈发行,日常审核过程中某些IPO一味求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存在财务操纵动机,如中介纵容,将会危害巨大,保荐机构作为中介机构的协作者,执业情况不断优化但在某些领域存在特殊问题,风险意识不足,保荐机构投行重规模轻风险,与融资规模挂钩,对项目风险不重视,现场执业质量较差,现场工作不到位,底稿欠缺,未独立核查并发表意见。证券公司整体内控体系不健全,部分机构未形成全公司一盘棋,未形成责任清晰的内核与质控体系,项目质量参差不齐。目前通过IPO及再融资问核,来强化内核质量体系把关,问核非常有必要,请公司高层高度重视,避免各自为政。投行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公司对执业能力和道德培训不足,部分项目人员缺乏执业精神,材料制作质量较差,数据前后不一致。个别保荐人将集团利益与发行结果高度关联。

会计师问题:盲目接下家,收费与利益挂钩,分支机构各自为政,盲目依赖第三方结果。利用合并重组掩盖不良行为。财务审核置关重要,必须各自独立,不是保荐机构的下属单位;二是存在审计失败的情况,在发行人存在虚构业绩的情况下未能实施有效审计和监督程序,未能出具专业的审计报告,酿成严重后果,应从实质项独立判断,如果企业不配合,IPO如何敢做?证监会不是简单判断,要综合判断。

律师:过于依赖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对重大问题浮于表面,缺乏深入分析,逻辑欠周严,盲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的指示。终止审核的已经公开,撤了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本着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

再融资监管中,避免过度融资,一定要把项目说清楚。

最后讲的是,归位尽责,扎实工作,提高申报企业质量。对市场主体提出明确的责任要求,各机构及发行人各自发行和承担相应责任,强化保荐机构的责任履行,辅导、尽调和保荐责任,对申请文件和信披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规范运行,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独立判断。贯穿审核过程,要调阅工作底稿;二强化其他中介机构的责任,履行法定职责,坚决杜绝带病申报,不成熟即申报的情况;三是有效控制风险,健全内控制度,发挥风控部门作用,建立复核内审制度,做好工作底稿,这是免责的基础,防范欺诈发行。我会将进一步加强发行监管,监管是重中之重,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履行,严打虚假上市包装上市的行为。我会将严格实施IPO各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审核过程中要调底稿,如存在问题,明显有逻辑问题可以实施现场检查。也可向稽查部门反映,立案介入。

二、稽查局(郑健处长)

2015年执法行动:

2015年主要针对市值管理、操纵市场、造谣传谣开展稽查工作,2015年没有涉及到IPO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2016年是工作重点,稽查执法重点就是打击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在专项活动中联合发行部、上市部、处罚委、会计部等共同协作,联合办案,各有分工,提供线索。

历次执法情况通报:

从统计分析结果,2012-15共21起,线索来源于审核机构、派出机构、媒体及深入挖掘,涉案发行人有民、国企,涉及15个省市。

本次专项行动情况:本次执法将全面覆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各类主体,对内控不力的中介机构做专项核查;结合常规问核,移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总结一下,本次专项执行行动的核心是大力打击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促进中介归位尽责。稽查执法是保荐机构执业生涯中不能承受之重,须深切认识到违规成本越来越重。

三、行政处罚委(龚海斌主任)

证券执法是基石,监管的根本使命,摆在现实的问题。2015年行政处罚比2014年大幅增长,截至今年5月底已涉及处罚案例150件,罚款金额已达23.73亿元。今年开展的IPO专项活动不是运动性执法,是常规性执法,是新常态。

用好法律武器,严格执行发行人的有关违规责任,严格责任,只要有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追究,同样承担法律责任,如欣泰电气,双份责任,实际控制人承担信息披露+纵容+董事长个人法律责任。保荐机构的问题,执法依据是证券法第191条,仍然是严格责任。只要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遗漏、误导,就先追责,有理由也先罚了再说。对于责任人员,勤勉尽责的问题,有责任就罚,没责任不罚。在保荐过程中,拿批文后在明知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仍发,从严掌握,属于发行欺诈。

四、保荐机构监管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机构部)

2014年开始对保荐机构的监管由发行部转至机构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内控机制的不到位

保荐机构存在的问题突出,内控覆盖性不足,证券公司也在建立合规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制度,但对投行的参与是形式多于实质,存在两张皮的问题,项目时间紧迫,突击进行质控的现象很普遍。

2、内控的制衡性不足,与西方成熟市场投资银行相比,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应付监管要求,过会利益导向而不是风险导向。

3、内控人员配备薄弱,个别投行业务负责人与内核负责人同一,存在内部利益冲突,内核底稿逻辑不对,日期、格式混乱。

保荐机构监管的总体思路:机构部实施监管,要从一体两面的特点出发,机构部与发行部形成监管合力,形成监管威慑。各证券公司开展投行业务目前是紧紧围绕监管机构,关注窗口指导,形式上符合申报要求,内控是应付监管要求的过会导向,这也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因此要推动证券公司将保荐业务纳入整体合规风控体系之中;

第二,完善机构加强监管,定期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共享中介机构执业评价记录,实施分类检查。目前正在进行的投行业务专项检查,由机构条线开展,辖区派出机构自己选择保荐机构,13家,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在日常评价基础上派出机构选取对象,选存在问题较多的保荐机构。建立投行业务的联合检查机制,要判断中介人员是否尽责,不可避免延伸至发行人层面。这次对13家保荐机构的检查以各证监局机构条线力量为主,上市监管工作人员参与;

第三,建立案件移交和统筹机制,机构部监管七处负责投行。第五,加大对中介的处理力度,包括一是公司投行业务整体的风控合规建设,二是抽查被否,撤回项目的情况,关注执业质量多处出问题的典型公司。前期对债券业务的检查中,存在券商没有对其他机构的材料进行独立判断,根本没有履职,从严处罚。

下一步工作要求:充分认识保荐工作的重要性,关注自己的品牌建设和长远利益,树立风险意识,实施公司风控对保荐业务的全面覆盖。内控应贯穿全过程,决策执行监督反馈,避免漏洞,具有高度权威性和有效性,避免流于形式,员工自觉遵守,督促相关人员诚实守信,加强对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实质性研判,分立和健全职能部门的职责和界定,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对于不能履职的相应处分。风控部门独立于投行部门。岗位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责任分离,内部约束机制;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内控制度。在会领导审核后,将通过文件形式明确监管要求。希望保荐机构承担职责,应尽职责。

五、证券业协会(谭主任,万福生科及欣泰电气处罚情况【略】)

六、发行部一处(韩卓)

审核关注的问题:

主要针对规则不明确,日常工作中常见问题向大家说明。

首先介绍一下法规体系:

法律:证券、公司法;规章:首发办法和创业板办法;规则:信息披露准则,招股书内容与格式准则,除此还包括法律适用意见,发行监管问答,还有通知(阶段性事项)。

发行条件:有四项,保证立法的稳定性,今年初对中小板、创业板办法修订,对独立性、募集资金运用等放到了招股书披露里,从监管要求并无变化,而是监管方式的变化,合规性问题转化为信息披露问题,作为发行人责任更重,涉及信息披露违规。

首发审核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审核,具体来讲分类如会里出的,或证券法等严格执行,有权力解释规则,对于其他部门的规则会里不是执法部门,作为依据之一不是原则;二是审慎监管原则,法律无明文规定的,也会审慎,会里一个审核员审核数量大,看得很重。如重大诉讼,竞争对手上市讹诈,保荐机构认为问题不大,但监管层认为这是对抗性的问题不能保证最后结果,如败诉可能影响发行条件;三至于合理怀疑的问题,审核中提出反馈意见,如转让价格、交易结构复杂等与正常商业逻辑相违背的安排,会关注数据、趋势,纵、横向比较都会是提问的基础;四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典型如关联交易问题,价格是否公允、占比等,考虑因素较多;五是实质重于形式,考虑立法本意,如首发办法要求最近三年主营业务无变化,上下游拓展是否可以,也有通过案例,自发产生的符合商业逻辑,不适用首发办法的变化,禁止的是拼凑业绩。正常的生产经营发展是不禁止的;六是重大性原则,合规方面多少会有问题,如租赁集体用地,面积、用途、收益等综合判断重大性,如无重大变成披露问题;七是一贯性原则,不同企业之间标准一样。早、晚审的企业执行一样的标准。

关注主要问题:

1、持续经营时间,满3年实践中掌握是36个月;有限整体变更业绩连续计算,需注意的是应按审计不能调账。国务院可以豁免3年,大型国企,行业龙头、盈利状况好,整体上市,独立运营满1年。

2、发起人资格。

3、董事、高管重大变化,合体的概念没有量化的指标,视具体情况判定。

4、PE腐败,转让或增资价格是否公允。

5、国企改革程序瑕疵,是否符合当时的政策要求。

6、股权质押冻结,一旦强制执行有可能引起控制地位变化,如被冻结全部或大部分是关注问题,要等结果出来或提醒发审委关注。质押,比例较大的话控股股东财务状况如何,偿债能力如何,如好的话披露,如差则关注。

7、重大诉讼,作为披露问题来做,包括对发行人、控制人、董监高有重大影响的都要披露。对于特别重大诉讼可能影响合规性问题;商标、专利等核心影响持续盈利,会提醒关注。

8、商标与专利权属,有效期,有无被撤销,对生产经营的影响或是保护性的。正在申请的,原则不披露。有无纠纷?商标专利的维护及管理。

9、出资瑕疵,要进行弥补,关注一是发生时点是报告期内还是期外,数额大小,行为性质。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如抽逃资金。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是否认可,要尽调。一旦发生争议,损失不能由发行人承担。

10、独立性,资产相对独立,要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1、同业竞争,只要有就构成发行障碍。竞争方界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除此之外原则上不算。控制人的近亲属,直系亲属认定为同业竞争,旁系从事竞争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判定。

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具有替代性,不可以的。同业但不竞争是从严的,简单的地域、档次区分不认可;共用采购或销售渠道,不允许。

12、关联交易,全面披露,关注决策程序合规性、独立董事意见,价格是否公允,关联交易是否必要。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重点关注,如转让,钱是否自己出的,是否真实转让,转让后是否还存在交易,历史上有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13、公司章程和三会运作,一致行动人对治理结构的影响。

14、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都不可以,原则上被罚款以上均认定重大,参考具体处罚部门的意见,如不构成,与法律规则无明显冲突不认定。法人自发生日开始计算,自然人从严要求,自行政处罚下发之日起计算。

15、土地使用合规性

16、税收优惠

17、社保,尊重各地情况,欠缴披露原因并发表意见,责任明确非上市公司承担,初审会前要办理完毕。同时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18、环保合规性,环保费用及支出情况,要去现场实地考察。环保事故是否构成障碍视主管部门意见。

19、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没有针对性;引用数据不权威、客观,业务模式不够清楚,说得太玄乎;竞争地位不明晰,一流、领先等字眼;有些股东出资年限到期,重大更新不及时。

七、发行部五处(再融资)

1、短线交易,大控股作为认购对象可能涉及,保荐机构要认真核查参与的大股东、控制人、董监高,是否在董事会决议前6个月内有股票卖出行为。注意避免此问题。

2、非公开发行的穿透计算问题,核查资管产品、有限合伙的适格性,是否有资格是否完成备案。合同或协议的必备条款,批准生效后有些认购对象放弃认购,如一开始没有有效的防范违约的条款会对发行人有损失,如放弃认购则发行人应约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委托人与合伙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往往很多公司是董事会打九折,会有较大波动的幅度,关联交易的程序是否履行回避,充分披露。

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意见,资产结合理财,定向认购必问,有无分层交易,重点关注,不能搞结构化设计。认购锁定期完成后,有限合伙不能转让,以防超200。不能分级,不能转让。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穿透,如超过200都是一个发行对象。

3、出资人认购资金来源的核查,预案公布时披露资金来源,不能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新要求:工作底稿要签字确认。资金来源证明的合法性。

4、5%以上股东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方式,不能通过资管计划或合伙,必须独立认购。如已公告,不用重新调价。

5、价格修改机制,有以下要求:一是申报前可自行调整底价,属于发行方案不断完善的过程;二是询价发行,申报后可以申请调低发行价格,在初审会前,先中止,股东大会至少15天再恢复。对于定向定价,可以调高不能调低;调价必须开股东大会。

6、股东大会有效期(过会日,不是封卷日),12个月,不能自行确定。考虑到非公开发行的时效性。

7、发行方案与定价基准日调整,方案调整不一定改基准日,如简单的调减募集资金规模,但是如发生重大影响因素如参与认购对象违约,大股东改为不参与认购等影响投资者判断,要重新定价。

8、前次募集资金运用,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鉴证报告是必备文件,按照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规定出具;截止日要求是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期末;前募包括重大资产重组,且包括换股部分及现金部分,盈利预测情况应明确的承诺期满。

主要问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大比例变更;进度大幅延缓;效益与预期相差较大;前募效益与同类非募投项目走势相悖。

9、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不鼓励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锁1年的询价发行不能超过30%,定价明确发行对象的可全部补充流动资金但需有测算基础。公开发行可转债不允许偿还银行贷款。

证券、保险、银行可以全部用来补充,充分披露补充资本金的依据。对于房地产不可以,只能用于房地产建设不能用于拿地。  

募投构成,投资进度,使用进度,投资主体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

不能用于非资本性支出,如购买原材料、员工支出,用于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其他费用的视同补充流动资金。

投资网点建设,必须明确选址。

用于收购资产,评估方法选择是否合适,参数假设。业绩承诺没有明确规定,但重点关注。标的是金融资产要限制。

建立募集资金运用现场检查制度,三年内实施过的以及出现重大异常情况的。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0、土地、环保及商誉

(1)土地、环保,要求取得权证或签订出让合同。环保与首发要求一致,有关部门出具文件。

(2)不能新增关联交易。

(3)商誉,标的资产公允值。

11、创业板再融资

要求前募基本使用完毕;最近两年盈利;现金分红资产负债率。

12、重大事项报告,半年报、年报需更新材料。股东大会即将过期;重大重组,不同时受理两个行政许可;公开发行、创业板的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这三类再融资,均涉及历史盈利要求;过会企业分红分配及时报会后事项;过会企业中出现非标、诉讼根据会后事项备忘录发表意见是否需重新上会;保荐机构被立案调查,导致更换保荐机构的不用重新定价。

八、领导总结发言(发行部副主任常军胜):

今天是保荐机构专题工作会,临时加的一个会,会领导非常重视,加强监管是本次会议的核心;稽查局是主动介入,监管部门也要主动提供线索;处罚委:全面追责,责任人扩大除保代签字人外,还有保荐业务负责人甚至公司法人、现场业务人员;机构部:对风控体系提出整体把握的观点,上周五哈尔滨会上会领导提出保荐业务纳入证券公司整个的风控体系内,不能游离之外。先行赔付,合规、风控、流动性的问题是公司层面的问题。本次会议就是将监管、执法的理念提前传递给大家。

目前在审企业情况不乐观,终止企业情况更严重,撤回以前是从宽的,现在处罚委的原则是也要讲责任。

经历去年股灾之后,经过一年的修复IPO已恢复常态化,最近一批给了14家批文。保荐机构、律师被立案调查要终止审查,会计师考虑到行业集中度较高,对立案事项涉及到的要么等结果,要么变更。

审核过程中围绕弄虚作假进行,目前的审核周期较长。初审会后原则上2周内上发审会,但效率低下,原因是投行制作的材料质量粗糙,如资料不更新还是首次申报3年前的行业数据等,材料不同章节前后矛盾,抱着侥幸心理,探底线情况较多。大家对于在审企业重视不够,与被处罚的企业相比,目前在审材料同样存在申报材料制作粗糙的情况,不仅是小券商,大券商也很普遍,是全行业的,证监会对保荐机构的处罚是很谨慎的,可以发牌照,也可以收回牌照。

对于出现业绩波动的企业,周期性行业波动要充分披露并风险揭示,只要不触及亏损底线是可以的。千万不要再出现人为的粉饰,涉及到业绩的必须有针对性及量化分析。某些受产业因素波动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请大家谨慎推荐。

保荐机构对项目内部目前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本次会也是动员会,让大家认识到在审企业的问题,自查自纠。如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请大家主动撤回去。与2013年不同,现在IPO不能停下来,本次自查没有规定动作,要求各券商结合自身情况,对在会申报企业分类管理,自己制定自查方案,与完善内控机制相结合,对过去工作的不足进行弥补,不用提交自查报告。我们会在审核环节提问,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现在我们已经把问题企业直接移交稽查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不是运动式的,以后会越来越严,压力必须传导给大家,不是以处罚为目的。对于会计师、律师也需要了解监管精神。

除移送稽查外,对于问题企业、风险企业要增大现场检查力度,包括收入与行业趋势不符,前后矛盾的,不会再向以前提醒大家,直接进行处理,也可以再去现场进行检查,加大风险企业的检查力度。总之本次会议就是传达从严监管的精神,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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